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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IFC实践中移动公司

20.12.2023
公司向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的流动自由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实施。 我们将第一种选择称为"正式"-这是将公司从另一个法定地点搬迁到AIFC。 在AIFC中,这条路径也被称为再吸收,或合并的转移. 这一过程意味着一个法律实体被排除在登记国的法律实体登记册之外,并被列入AIFC的正式登记册。 在这种情况下,AIFC的法律成为法律实体的适用法律,重新安置的法律实体的组成文件必须符合AIFC的规则。

Redomicilation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许多情况。 因此,公司的债权人应提供保护。 与此同时,对redomiciling不感兴趣的redomiciling法人实体的参与者需要担保(例如,投票反对redomiciling决定的少数参与者)。 此外,在重新吸收的情况下,国家的财政利益受到影响,因为国家失去了纳税人。

我们称之为搬迁的第二个选项的法律实体的实际搬迁。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位置保持不变,法人实体仅将管理中心或实际位置移动到AIFC。 通过实际位置,我们指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基本决策做出的地方,这些决策随后被实施,管理中心位于所做出的决策转化为当前的管理行为的地方。 与公司的实际搬迁不同,正式搬迁是一个完全合法的程序,因此在实际搬迁期间,既不会被排除在法律实体的公共登记册之外,也不会在AIFC中登记新的法律实体。 在最好的情况下,分支机构在AIFC中注册为管理中心。 这一程序在AIFC中被称为外国法律实体的认证。 认证程序既适用于AIFC参与者(授权人员),也适用于未在AIFC领土上进行许可活动的人员。 实际搬迁的问题在于,法人登记所在的州由于税收立法的要求,经常禁止实际搬迁。

当公司正式搬迁时,会出现一些问题,AIFC通过适用2017年第2号公司条例(公司条例)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公司和法律问题不仅与法律实体的法律位置正在发生变化,而且与登记当局的领土权限有关。 第二,在其创建国,重新登记实体被排除在登记册之外,这通常只有在其清算时才可能,而法律实体的身份没有保留,也没有搬迁。 这一问题已在AIFC中通过《公司条例》第13条的规定得到解决。 这些规则确保外国法律实体的法定所在地转移到AIFC,同时保持其作为法律实体而不使其清算。 如前所述,重新同化产生了适用法律的变化,因此搬迁的法律实体承担了AIFC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 第三,这种变化影响到重新开采法律实体的参与者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IFC法律规定了在转移其法定地点时保护公司参与者和第三方的要求,将这一要求归因于重新开采法律实体国家登记立法的权限。 因此,特别是根据《公司条例》第151段第(1)项,外国法律实体只有在其注册国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可向AIFC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继续外国公司的活动。 这一要求是相当合适的,因为只有国家立法者才能更好地考虑到他的公司法的具体情况以及保护公司参与者和债权人的机制。 此外,根据第5.1.1段(c)项。 根据公司规定第1号。 2017年GR0004号,重命名人须提供令AIFC公司注册处处长满意的证据,证明外国公司获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授权继续按AIFC的法律运作,并已按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履行所有有关规定。 第四,从税收立法的角度来看,尽管有公司法,但重新吸收等同于法律实体的清算,因此,重新吸收法律实体的财产价值的所有增量,所有以前不受征税的隐

从公司在AIFC注册之日起,公司章程的修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在确认法律实体已在AIFC注册后,该实体在其创建状态下被排除在注册簿之外。 从向AIFC注册之日起,新地点对第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AIFC法律包含一份非详尽的文件清单,这些文件必须为向Aifc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而准备。 (一)公司有效的成立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2)公司现行章程复印件; 3)令注册处处长满意的证据,证明本公司获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授权,可按原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继续其活动,并已按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履行所有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由提供意见的律师事务所授权人签署)); 4)令注册处处长满意的证据,证明有关司法管辖区内所有必要的同意已获该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当局取得及确认(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同意及公司注册处处长的同意); 5)公司最新财务报表副本; (六)公司的良好信誉证书副本或由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当局发出的具有类似效力的文件; 7)公司董事的声明(声明),其中应表明: (a)公司能够在到期时偿还债务; (b)没有合理的前景,公司将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c)本公司流动资产的价值超过其流动负债的数额同时考虑到其或有及未来负债; (d)没有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请: (i)清算公司; (ii)在到期时宣布公司无力偿债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偿还债务; (iii)就公司的任何财产委任一名经理或行政经理(不论其姓名为何)。

一个重要的条件是由持牌律师事务所(公司服务提供商)向主要公司的国家管辖区提供法律意见。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AIFC已经公布了一份允许重新融入AIFC的国家名单,该名单由55个国家组成。 与此同时,应该记住,哈萨克斯坦的立法没有规定重新移民程序,因此,哈萨克斯坦公司将无法在AIFC中重新移民。

AIFC为获得许可进行任何金融活动的公司重新整合制定了特殊要求。 特别是,如果外国公司是授权公司、授权市场机构、辅助服务供应商或投资基金,除非AIFC金融监管机构(AFSA)书面同意再融资,否则Aifc公司注册处处长不应批准申请。

如果Aifc注册商批准重新注册申请,则向外国公司提供一份证明批准重新注册的文件(延续证书),分配一个识别号码,公司在Aifc法人登记册(公共登记册)上公布。

重要的是要注意的是,aifc法律在重新同化情况下的规范为外国公司在新司法管辖区的连续性概念建立了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重整公司继续拥有在AIFC监管机构批准重整之前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特权以及责任,债务和限制。 其次,重新同化程序不允许避免起诉,就像公司被清算一样。 该法律实体继续参与在aifc监管机构批准redomicile之前发生的任何法律程序。

排除责任

本文中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或专业建议。 它的任何部分都不能依赖,也不能使用本文的任何部分来代替获得法律建议。 本文中的信息用于一般信息。 还应该指出的是,自本条公布之日起,法律可能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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